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三十七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191217-第三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