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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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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191217-第三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