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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