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九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分別於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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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三讀 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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