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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