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