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