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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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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191217-第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