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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