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各依智慧財產或商業之專業類別,分別改任或遴選之。改任與遴選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其改任與遴選審查,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