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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20191217-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20191217-三讀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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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59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591, lawline_id=20191217-第四十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