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考試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會同有關機關就本法第十三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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