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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20230411-第九條修法歷程
202304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考試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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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1, lawline_id=20230411-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