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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20230411-第五條修法歷程
202304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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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01, lawline_id=20230411-第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