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技術人員、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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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29-三讀 修正

技術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為因應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專業特性及加強人才羅致,爰增訂醫事人員之任用亦屬「另以法律定之」範圍,俾利解決其用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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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現行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經檢討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技術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之法源依據。本條修正刪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法源依據規定如經確定,則該條例亦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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