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三十八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本法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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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29-三讀 修正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說明
查「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爰予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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