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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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029-三讀 修正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查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為避免相關法律規定不一,及切符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實際需要,爰刪除原列「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等文字,並增列「專業或技術」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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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三讀 修正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係原條文修正。
二、配合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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