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機關應通知該機關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考試院依法逕請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