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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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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17, lawline_id=19860408-第二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