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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五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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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17, lawline_id=19860408-第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