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須與機關長官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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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說明
為使文義更臻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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