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各機關辦理現職人員升任時,得設立甄審委員會,就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甄審,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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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規施行後,本條文有關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為避免法規競合,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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