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19860408-第四十條修法歷程

19860408-三讀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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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08-三讀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第二項為新增,係參採一般立法體例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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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三讀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茲考量本法第二十八條係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作修正,又依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之二規定,係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故為期與修正後之民法總則編同時施行,爰於第三項增訂日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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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三讀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
二、茲審酌本法第二十九條係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予以刪除,而該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係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故為期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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