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20020108-第十一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108-三讀 增訂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進用時,應重視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資格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且進用之相關條件應有適當規範,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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