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00502-第七條修法歷程

20000502-三讀 制定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擬由他機關人員陞任時,得參酌本項規定辦理之。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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