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00502-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00502-三讀 制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