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00502-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00502-三讀 制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但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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