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00502-第十條修法歷程

20000502-三讀 制定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