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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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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6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4666, lawline_id=20090331-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