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