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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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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66, lawline_id=20090331-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