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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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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66, lawline_id=20090331-第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