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