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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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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66, lawline_id=20090331-第十四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