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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20090331-第四條修法歷程
20090331-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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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4666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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