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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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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5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5152, lawline_id=20090112-第三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