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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人口販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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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5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5152, lawline_id=20090112-第三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