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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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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5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5152, lawline_id=20090112-第二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