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二十五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於偵查或審判中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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