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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