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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20090112-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20090112-三讀 制定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通報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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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52 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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