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20230519-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20230519-三讀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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