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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20230519-第六條修法歷程
20230519-三讀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查、救援、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業務,並與國際政府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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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5152, lawline_id=20230519-第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