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20230519-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20230519-三讀 全文修正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安置及相關協助。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