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所需之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前項應由加害人負擔之費用,由支付費用之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命加害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