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20190517-第七條修法歷程

20190517-三讀 制定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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