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