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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0107-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00107-三讀 制定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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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8125, lawline_id=20100107-第二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