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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0107-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20100107-三讀 制定
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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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812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8125, lawline_id=20100107-第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