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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0107-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20100107-三讀 制定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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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8125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8125, lawline_id=20100107-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