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20100107-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20100107-三讀 制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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