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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bill-1060313070201100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說明
                                        法條歷程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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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之一                     bill-1060313070201100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汽車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提高罰則,以有效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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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bill-1060313070201100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說明
                                        法條歷程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人員,公務維修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說明] 
                            一、對於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或撞傷執勤人員提高罰則。
 二、上述執勤人員除警察外,再增列消防,救護人員,公務維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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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                     bill-1060313070201100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說明
                                        法條歷程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四、有第六十條之一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六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說明] 
                            一、配合第六十條第一項刪除,第一款酌作文字調整。
 二、增列第四款,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記違規點數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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