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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bill-1070411070200300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說明
                                        法條歷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修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規拒檢並逃逸者,其罰金由原新台幣3,000元~6,000元提高至15,000元~90,000元,若有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以此有效嚇阻違規拒檢逃逸之危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