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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第十三條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前版本] 20170526-三讀
賴瑞隆-第十三條
謝衣鳯-第十三條
楊瓊瓔-第十三條
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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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十三條
bill-1100311070202200
經濟部設產業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110年2月3日業經總統公布實施。而依據民國100年2月1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五、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之規劃、開發、招商、營運及管理業務事項。」未來經濟部會將工業局及加工區管理處合併成為產業園區管理局,而在完成修法之前,應可先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俾符合現狀,以利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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